2015年1月3日 星期六

141229 公共圖書館:英國公共圖書館

本週課程主題為英國公共圖書館,在介紹圖書館時,毛教授推薦了四部電影,分別為以下四部:
*愛爾蘭獨立運動:
        愛國者遊戲 Patriot Games, 1992
        致命突擊隊 The Devil's Own, 1997
*蘇格蘭獨立運動:
        英雄本色 Brave Heart, 1995
        時空英豪 Highlander, 1996

        四部電影皆與歷史有關,而其中能夠與公共圖書館的發展有所連結,考試時毛教授希望我們能夠從電影中舉例。

*公共圖書館的責任:
        英國公共圖書館與博物館法第七條「圖書館的責任」指出:提供完整及有效的圖書館服務。把圖書及其他資訊借給在圖書館轄區居住、工作或受教育的民眾。
        借給成年人及兒童或供其參考。
        鼓勵成年人及兒童使用圖書館服務。
        與圖書館轄區內的其他單位合作,提供圖書館更多相關服務。

*公共圖書館服務是地方政府的責任。
        行動圖書館服務的產生可能是因為當地對圖書館的需求不大,建立固定圖書館成本過高、不符合經濟效應。

*下禮拜就要進行期末考,同學的出題方向大致如下:
        英國公共圖書館各地都是相同的情況嗎?請從電影中舉例說明。
        什麼情況下要有行動圖書館?其成立條件為何?
        何謂公眾借閱權?
        何謂借書不用還?(圖書館法規定的書)請擴大解釋。





2014年12月21日 星期日

141222 公共圖書館:公共出借權計劃之本質與價值

        根據邱炯友老師所提出的「公共出借權計劃之本質與價值」的論文一開頭,便解釋:法律所賦予的公共出借權(Public Lending Right,PLR)是根據圖書或其他媒體資料著作物精油圖書館機構出借給民眾,可能造成該著作物於市場上之行銷售量減少,因而另由政府經費撥付給出借著作物的著作權人一種衍生假設。
        簡單來說,PLR計劃是著作權相關權利人根據圖書館館藏之圖書媒體資料出借出借予讀者後,受獲致之權利補償金報酬制度。

        此計劃實施原則主要源自於國家對創作者的福利照顧及獎勵措施,但在關心創作者之時,有必須注意在文化、法律與社會三者之間的公平正義,在上禮拜的課程討論的,可以得知此計劃首先實施于社會福利較高的歐洲國家,例如:丹麥。
        而PLR計劃的實施又應各個國家的文化與國情而有所不同。一般較為常見的實施方式是以圖書館館藏借閱情況、館藏冊數及館藏種數等三種方法擇一或混合採計,另一種為著作者自行申請輔助款。

        理念是好的,但在實施上——又以出借的計算而言——有其困難之處。「出借」是以「借出圖書館閱讀」來計算,而現今圖書館的開架設計使在「館內閱讀」無法計算於「出借」之中。再來即為圖書類型,暢銷書已經在銷售量上獲得高於學術性的收益,再申請此計劃的補償金稍嫌不妥。

圖書館、出版界及讀者三者間的關係十分曖昧,但作者因為圖書館、讓自己的著作得以傳播使知名度提升,但又因為向圖書館借書即可閱讀該書極而使版稅減少,此兩種狀況為社會必然的現象,因此三者之間有相互依存的關係且皆有其存在價值。

2014年12月14日 星期日

141215 公共圖書館:公眾借閱權

        公共借閱權(Public Lending Right)

        現今至少有41個國家立法「承認」公眾借閱權,但僅有28個國家實施此制度,其中多為歐洲國家,美國、南美、亞洲、非洲目前都沒有公眾借閱權的制度。
        (公眾借閱權款項)

*公眾借閱權的實施內容,因應國情而有所出入,大致遵循兩個原則:
    (1) 承認圖書館出借圖書導致作家權益受損,應該給予補償
    (2) 該等補償用於加強文化活動

*實施重點:
    (1) 文學創作(丹麥、挪威、芬蘭)
    (2) 作家的社會福利之一(德國、奧地利、瑞典)
    (3) 視為 著作財產權的一部份
    (4) 採用大英國協模式

        1917年於丹麥的圖書館協會的年會上,有名暢銷作家認為圖書館出借圖書造成作家權益受損因而要求適度補償,當時圖書館及出版社皆認為出借圖書對作家而言利大於弊,直到1942年國會介入、修改圖書館法,正視作家權益並且進行補償。
*英國採用申請制,原先僅限英國及德國公民才可申請,後放寬為歐聯公民皆有資格。
    以下僅此四類書在被申請的範圍中:
      (1) 印刷並裝訂成冊
      (2) 商業性出售的圖書
      (3) 個人作者(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除外)
      (4) 具有國際標準圖書號碼

        有聲書、樂譜、報紙、雜誌及官書接不在此列。

        根據統計,於圖書館、每次借閱可取得6.05便士。

*發展中的國家不應採用公眾借閱權。
*著作權應為獨立法,不應歸屬於任一法中。
*不能自由取得資訊就是不公平。

2014年11月30日 星期日

141201 公共圖書館:借書不用還

        今天是12月的第一天,毛老師講授的主題為「借書不用還」。剛開始聽到時覺得有些匪夷所思,畢竟從小到大的校園教育告訴我們,可以利用學校的圖書館資源免費借到想看的書籍,但是必須在借閱期限內將書籍歸還,否則將要進行罰款或不能再借書的懲罰。
        對於校園內來說,追討逾期還書的書籍及讀者是一件比較輕鬆的事情,只要該名學生還待在學校就學,書是容易追討回來的。但是對公共圖書館來說,追討書籍就有一定的難度。而對台灣來說,台灣圖書館中能讓讀者隨意借閱的書籍通常是圖書館不要的書。
        每一本出版的書、都是作者的心血,本身都是好書,但是當該名讀者不需要該本書中的知識,或是讀者拿在手中卻很少讀過,該本書對於該讀者來說就不是一本「好書」,而書籍也沒有達到它該有的價值。

        根據圖書館法規定,圖書館一年可以報廢百分之三的館藏而不需申報,圖書館中的書受到空間以及書籍的保存期限的限制,館藏不可能一直成長下去,總是會有書籍需要報廢,除了法定寄存圖書館之外,其他圖書館都不具備永久保存館藏 的功能。
        理論上圖書館對於未歸還書籍的讀者可依圖書館法第14條規定,停止該讀者的借書權,未歸還的書籍算在每年百分之三報廢館藏之中,但以台灣社會的道德風氣,圖書館很難採取法律行動將未歸還的書籍強制取回, 因此未歸還的書籍通常不必多花心思將書籍追回。

       數為出版品的部分,因圖書館與廠商簽訂不平等條約,圖書館對於電子館藏有其使用限制,這與公共圖書館的建立目標是相違背的。而因電子館藏的複製成本與傳送成本趨近于零,圖書館永遠有其備份,因此更不需要執行還書的程序。

*公版著作也有著作權,但此著作權歸天下人所有。

2014年11月23日 星期日

141124 公共圖書館:中國公共圖書館

        公共圖書館應該由各地方政府負責設立,並且給予經費運作。公共圖書館保存、收藏書籍,因此作為傳遞知識用的「書籍 」,應該多多被人閱讀,即使翻閱次數多會造成書籍的毀損,但是書籍內容能被流傳下去才更為重要。

    *台灣:從蔣經國時代開始,經費多源自於中央政府。

         台灣私立的公共圖書館於1912才出現。

        古越藏書樓章程中規定在圖書館內飲茶吸菸是可以被接受的。
        古越藏書樓章程中規定可以進行的規則,代表過去大多的圖書館規則中是不被允許的。

        在辛亥革命時,許多地方政府向中央申請建立圖書館。ex:張之洞請求設立京師圖書館。
        京師圖書館成立後,民國5年(1916)3月,教育部通令「凡國內出版書籍,均應依據突版法,報部立案,而立案之圖書,均應以一部送京師圖書館求藏,以重典策,而光文治。」,如今日台灣出版品街需一圖書館法送存至國家圖書館。
        民國15年,教育部訓令個縣「凡商店出版及私人著述圖書,應以四部送各省教育廳,由廳分配。以一部呈(教育)部,轉發國立京師圖書館,一部逕寄國立編譯館,二部分存各省立圖書館,及各該地方圖書館。」
        光緒31年(1905)在湖南省成立第一間公共圖書館,為官辦新式圖書館之首聲。

*每個讀者的需求不同,因此不會有「最好」的讀物出現。
    圖書館要服務少數的讀者,如時尚一樣,當時流行的書不代表未來也會繼續流行。

141117 公共圖書館:圖書館員的自由


        今天是期中考後的第一堂課,毛教授發了考卷後進行檢討,拿到考卷、對於自己的成績算是滿意,但還有許多進步空間。毛教授的給分跟一般的教授不一樣,分別是3、5、10分,要是毛教授認為對於問題有初步的了解便給3分,有準備並且背起來則是5分,自己有融會貫通就是最高分的10分。我認為、準備多少就能夠拿多少分,如果想要有較高的分數,自己就要付出更多的時間與耐心來準備。

        檢討完考卷後、就開始今天的課程:「圖書館員的自由」。
        何謂圖書館的自由?圖書館的自由建立在「讀者的自由」與「館藏的自由」之上。

        針對「真人圖書館」的部分,台灣和外國的做法有很大的不同。台灣讓在社會上有地位、有成就得人來分享他們的經驗,並且在使用之前必須預約,才能借的到「書」。而在國外,只要「書」在圖書館裡,任何時候都可以借閱。

2014年11月9日 星期日

141103 公共圖書館:公共圖書館統計系統

        下禮拜就是期中考了,毛教授提醒大家要好好準備期中考,拿到好成績期末才能過關過個好年。出題方向為開學到今天的範圍。

       個人預測考試內容:

(圖書館法)
圖書館依其設⽴立機關 (構) 、︑服務對象及設⽴立宗旨,分類如下︰
⼀、國家圖書館︰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以政府機關 (構) 、法⼈︑團體及研究⼈人⼠士為主要服務對象,徵集、整理及典藏全國圖書資訊,保存⽂文化、弘揚學術,研究、推動及輔導全國各類圖書館發展之圖書館。
⼆︑公共圖書館︰指由各級主管機關、鄉 (鎮︑市) 公所、個⼈︑法⼈或團體設立,以社會大眾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圖書資訊服務,推廣社會教育及辦理⽂文化活動之圖書館。
三︑⼤專校院圖書館︰指由⼤專校院所設⽴,以大專校院師生為主要服務對象,支援學術研究、教學、推廣服務,並適度開放供社會大眾使用之圖書館︒
四、中小學圖書館︰指由⾼級中等學校以下各級學校所設⽴,以中小學師生為主要服務對象,供應教學及學習媒體資源,並實施圖書館利⽤教育之圖書館。
五、專⾨門圖書館︰指由政府機關 (構) 、個人、法⼈或團體所設⽴,以所屬⼈人員或特定⼈人⼠士為主要服務對象,蒐集特定主題或類型圖書資訊,提供專門性資訊服務之圖書館︒